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考核工作,确保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知识水平与能力素质,根据《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以定性考核为主的方法进行。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上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分别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工作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招考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招考单位在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工作时,应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2至3人组成,具体负责考核事宜。 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政治上可靠、公道、正派、原则性强,并熟悉人事考核工作。 第六条 考核小组成员与考核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七条 录用考核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清正廉洁,不得借公务之机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宴请; (二)尊重事实,不因个人印象影响考核结果; (三)实行集体议事,不以个人意见取代考核小组结论; (四)保守工作秘密。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的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政治思想与道德品质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九条 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考核不合格: (一)组织、参与非法组织,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二)泄露国家机密或工作机密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四)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五)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过罚款(罚金200元以上)以上处罚的; (六)受到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七)受到过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八)近3年内年度考核有1年以上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两年以上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九)近3年内受到过党(团)纪严重警告以上或政(校)纪记过以上处分的; (十)近5年内被国家行政机关辞退的; (十一)不符合《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招考公告中规定的报考条件的; (十二)不符合有关部门报考条件中有特殊规定的; (十三)有不宜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其他问题的。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考核小组,确定考核小组成员; (二)制定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和方法; (三)深入被考核人所在单位、社区或学校,通过与本人交谈、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查阅档案等形式,听取所在单位、社区或学校组织和群众意见; (四)整理考核材料,形成准确、客观的考核意见,并由考核小组负责人签字。 第十一条 被考核人一经录用,其考核意见存入本人档案;未被录用的,其考核意见由录用考核主管部门保存半年后予以销毁。 |